一、事前报备
凡涉及报备的常规性工作,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、工作计划、实施方案等一并向纪委报备,便于纪委及时了解掌握情况,进行事前监督。
本办法施行之日起,各主办部门应按照前款要求完成常规性工作的首次事前报备,在此后工作中有关文件、工作计划、实施方案如无变化或调整可不重复报备,如有变化或调整应按规定做好事前报备工作。
二、事后报备
需要报备的重要事项完成后,主办部门应将事项的办理结果、实施过程中有无出现廉政风险及如何化解、处理结果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报备,接受全面监督。